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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有效途径。

    (三) 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制观念。

    (四) 对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拟定民族宗教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规章,加快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制建设进程。

    (五) 维护少数民族和合法权益,监督办理有关少数民族机益保障事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的全法权益,保护宗教的职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体正常的宗教活动。

    (六) 研究拟定协调民族的原则、方法,做好民族关系的协调工作,组织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促进各民族间的团结和互助合作,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民族宗教界的广大群众积极投身改革开改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七) 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参与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扶贫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

    (八)参与研究制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帮助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教育、体育工作,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

    (九)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按各自特点开展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和协调的事务,引导、督促全省宗教活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支持、帮助省级宗教团体开展同国(境)外宗教界的友好交往活动,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办理宗教界人士出访析具体事务。

    (十一)掌握民族宗教方面的情况,分析发展态势,协助政府及时发现和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维护民族宗教界的稳定。

    (十二)指导全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加强同民族乡村和宗教团体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务。

    (十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系统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指导、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教员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布时间:2006年8月31日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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